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98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已於94年10月20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