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900號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元。
2、陳明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並提出基準利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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