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76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簽定信用卡時的契約書。。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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