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39號聲請人 莊子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詹定錦 是否願意行使共有土地出賣之優先承買權,但因相對人招領逾期,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92年3月5日死亡,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