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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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補字第36號聲明人 許哲銘
許健晟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勝欽
廖雅秀 聲明人 許如媛
許仁安 許如婷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清趁 聲明人 劉正浩
劉柏佑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麗雪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正勇 聲明人 林許勤
陳 許昆玉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許金雄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