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胡秀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秀雄於民國094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997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