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702號聲請人 陳柏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嘉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林嘉祐之實際住居所地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四張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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