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052號債權人 魏祥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馮天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馮天昌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均係以口頭約定清償期及催告,然仍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馮天昌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