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宏 代理人 蔡旻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台幣)│││├───┼─────┼─────┼──────┼─────┼─────┼───┤│001│安潤科技股│華南商業銀│103年5月10日│12,600元│HD0000000│定穎電│││份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子股份│││ 蘇俊旭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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