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 陳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109年度訴字第1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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