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23號原告 朱元靖 被告天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盈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之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並應向經濟部商業司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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