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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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王國 借相對人 王國遠 失蹤前最後住所:金門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係失蹤人王國遠(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最後住所:金門縣○○鄉○○村0鄰○○○0號)之弟,失蹤人王國遠因移居泰國,因泰國排華暴動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未知悉其行蹤,生死不明已逾30年,爰聲請准予公示催告後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失蹤人王國遠於移居泰國失蹤前之最後住所於金門縣○○鄉○○村0鄰○○○0號,有戶籍登記簿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始為適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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