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淑惠 、 曾冠勳 即曾詠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均住於嘉義縣大林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