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梁芳誠 債務人 陳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陳富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2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富元於109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34年2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陳富元自109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148,845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業以催告函方式通知債務人留存地址,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陳富元於110年1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梁芳誠,惟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依首開說明,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信封、催告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關於加速條款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惟聲請人提出對債務人寄送之通知書,並非向債務人現戶籍址送達,且所寄送之地址亦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則該通知函即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尚不得已此主張債務全部視為到期,雖經聲請人引用上開契約第13條約定,當事人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然相對人是否變更通信地址,本院無從查知,且上開信函既因收件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顯見相對人未能知悉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則該通知函即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尚不得已此主張債務全部視為到期,並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借貸金額全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惟抵押物之全部,均作為抵押債權一部清償之擔保,債務人既僅繳足至109年9月27日前已到期之本息,則可確定已有部分抵押債權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否准。
㈡本件聲請人係於109年11月23日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依
聲請人陳報之債務人至聲請日止未清償之期數共為二期,已屆期未償之金額為23,852元(含本金17,567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500元,其餘程序費用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㈢另本件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
日內,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表示已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仍為相對人梁芳誠,於110年1月6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為所有權登記;又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3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東區東光段724854.00100000分之1419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33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四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11762臺南市○區○○路0段00號4樓臺南市○區○○段000地號8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52.8652.86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1.26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東光段178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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