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7號債權人 黄科翰 債權人 黄瑞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達超舜電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威達超舜電信有限公司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威達超舜電信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
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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