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國修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前段「110年7月6日13時29分許」更正為「110年7月6日13時29分許前某時」、第4行「於110年7月6日、8月10日」補充為「於110年7月6日13時29分許、8月10日14時35分、36分許」、第5行起「提領共計新臺幣(下同)34萬元」更正為「提領共計新臺幣(下同)44萬元(分三次各提領40萬元、2萬元、2萬元),將其中34萬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張國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為「業據被告張國修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同欄二第1行後段補充「被告係在接近之時、地,以同一保管錢財事由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單一,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開,以接續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乃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佯以為告訴人保管錢財為由誆騙告訴人而取得其存款花用,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具中度身心障礙(見偵緝卷第10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業、居無定所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且按月償還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目前已給付3期共計1萬5000元,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2紙可參,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認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復參酌被告自今年1月起有按月償還告訴人5000元款項,如上述,足見其確有悔悟之心,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至於本案被告詐得之款項34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因被告業按期給付賠償告訴人款項,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龔昭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56號被告張國修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市龍潭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國修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6日13時2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向 許聖子 佯稱:願意保管存款云云,致許聖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0年7月6日、8月10日,自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提領共計新臺幣(下同)34萬元,再交付予張國修。嗣許聖子無法聯繫張國修,始知受騙。
二、案經許聖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國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聖子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至本件被告犯罪所得34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檢察官龔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