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35號原告 張雅萍 訴訟代理人 吳東駿
林更祐 律師 邱宇彤 律師被告 許惠櫻 訴訟代理人 許順發
何孟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第十八行,關於「2萬2,2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3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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