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745號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施浩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計收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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