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祝郁馨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祝郁馨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