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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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蔡景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0年度司除字第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蔡景昇│華南商業銀行│99年10月13日│30,000元│FC0000000││││西台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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