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69號原告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 律師
賴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諺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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