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億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債務清理者,應依該條例第第151條踐行前置協商或調程序,消債條例第1項、第6項定有明文。如債務人未依前開規定為之,即屬聲請不合法定程式,法院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稱因財產正被本院104年司執字第00000號案件強制執行中,固據提出有向債權人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林惠麗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何佳融 等人提出延緩執行申請書為證。然據本院詢問聲請人,其陳以與最大債權機構即員山農會只有談過,無申請協商程序,他們都不同意等語;另經本院電詢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宜蘭縣員山鄉農會,亦據覆以本件聲請人並無申請行前置協商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為證。查聲請人固稱曾多次向員山農會協商,然其意僅欲特定債權人就進行中的強制執行程序,並非依消債條例與多數債權人就所負債務為普遍性的清償協商。是本件應聲請人在提出本件更生聲請之前,顯未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踐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其程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