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0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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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53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起子壹支、打火機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2日,經本院以94年度苗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4年5月5日判決確定,並於94年12月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6年4月28日夜間8時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起子1支、萬能鑰匙1支(未扣案)及打火機1個等物,前往苗栗縣○○鄉○○村○○路○○○號公館鄉農會後門,先翻越圍牆進入農會內,走樓梯上該農會2樓,再以萬能鑰匙打開該2樓辦公室後門(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部分未據告訴),翻動該農會2樓辦公室抽屜尋找財物,惟因未相中任何財物致未得手,復至1樓逡巡後,循原路徑翻牆離去,途中將該支萬能鑰匙丟棄。 嗣中興 保全通知苗栗縣公館鄉農會秘書乙○○,有竊賊潛入農會內部,乙○○乃調閱監視錄影帶,並請求前來農會辦事之當地鄉民協助指認,後被前往該農會洽事之鄉民 吳榮宏 認出,始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甲○○行竊用之十字起子1支、打火機1個。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