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債務人林黃文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提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⒉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⒊債務人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債務人自10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⒌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⒎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⒏提出租賃契約,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
4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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