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陳麗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芳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彰化縣政府戶政規費15元、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費用500元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服務費250元,皆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法院所命應行補正所生之費用,非屬訴訟必要費用,是以,聲請人據此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