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504號

原告 鄭睿杰

被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六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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