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國仁鄭勇一 、鄭志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萬8,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萬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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