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林信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11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新生報,至104年4月13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股票│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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