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7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聲請人不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