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葉芳源
施秋菊 附民被告 吳奕龍
吳晉傑 附民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晉傑之父
吳晉傑之母上列被告吳奕龍、吳晉傑殺人等案件(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