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聯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錦淼 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