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周建福 被告 陳麗鈴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陳麗鈴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周建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