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原告 吳婉萍
吳泰霖
吳有通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陳映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有財 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174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