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 司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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