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10339號、95年度執聲字第3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