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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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文清 被告 黃聖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吳育汝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