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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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MQUOCANH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SAMQUOCANH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