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國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考)。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參與合議審判之法官有疾病因素,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之不便,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永盛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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