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顏銘言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被告 李富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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