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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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請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宗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13175、CH731914、CH473177)三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