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26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粘長億 債務人莊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ꆼ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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