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7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76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黃楠傑

被告 周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76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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