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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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幃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82年1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8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7,645元及費用1,03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84年6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8月0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752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幃宙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6532│0000000000│08月20日│││││元│605│起│││├──┼───┼─────┼──────┼──────┼───────┤│002│新臺幣│張幃宙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45769│0000000000│08月20日││點七五│││元│605│起│││├──┼───┼─────┼──────┼──────┼───────┤│003│新臺幣│張幃宙54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06117│0000000000│08月10日│││││元│800│起│││├──┼───┼─────┼──────┼──────┼───────┤│004│新臺幣│張幃宙540│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99416│0000000000│08月10日││點七五│││元│800│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