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債權人 羅俊傑 債務人 林星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星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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