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 朱鴻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朝源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發函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⑴提出最新臺中市○○區○○段○○○○○○○○○○○○號之第一類全部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須含他項權利部全部,且須顯示設定義務人、債務人欄位)。⑵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非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應另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⑶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本票提示日期或存證信函、回執)。」,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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