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零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