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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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補字第40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一、上列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國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佳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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