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岳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究為若干,並更正聲請狀。

(查聲請狀所列計算式及釋明資料,聲請人請求兩個月薪資及資遣費,共計190,877元,惟訴訟標的金額記載195,355元,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196,877元,金額均不一致,致本院無從認定請求金額,故有釋明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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