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俗霈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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