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87號抗告人芮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寶珠 相對人 鄭瑞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3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及其立法理由記載:「法院受理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僅能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無權審酌其實體事項,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款刪除。」等語,足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能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無權審酌其實體事項,故法院就勞資爭議之協調方案、調解方案及仲裁判斷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3月17日第397H144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所示,勞資雙方以新台幣(下同)3萬9466元和解,抗告人願自105年4月起至105年5月止共分2個月給付,每月25日給付相對人1萬9733元,匯入相對人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抗告人不履行其承諾清償積欠工資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及系爭調解紀錄為證,經原審審查認為抗告人對相對人負有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私法上給付義務,相對人以抗告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而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調解紀錄記載相對人主張平均工資為每月24000元、請求抗告人給付105年1月份工資24000元及代班費8640,合計39038元,惟上開二筆金額合計僅為32640元而非39038元,況調解結果竟記載抗告人願給付39466元,是系爭調解結果第1項數額有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查,相對人持系爭調解紀錄,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原審僅能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得否強制執行予以審查為已足,而原審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抗告人對相對人負有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私法上給付義務,相對人以抗告人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之處。至前開抗告意旨,兩造就調解成立範圍為何,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況經本院函詢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系爭調解紀錄有無記載錯誤之情形,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5年7月22日以中市勞資字第1050043521號函覆本院稱:依相對人調解申請書主張工資金額為38420元,惟相對人於調解當日主張抗告人應給付105年1月份工資24000元及代班費8640元,於調解會場當場變更主張合計金額為39038元,並經相對人與抗告人就和解金額磋商,雙方同意以39466元和解等語,堪信本件調解成立金額雖高於相對人請求數額,然為雙方協商後之結論,系爭調解筆錄內容應屬真實,非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情事,本件抗告人主張金額錯誤云云,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本件非訟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3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不得再抗告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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